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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留学生落户常见问题


问题:我在国外获得专科学历,目前在上海工作,是否可作为留学人员申办上海户口? 

解答:不行。按留学人员定义,必须是在国外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问题:文件中“直接来上海工作”如何界定? 

解答:原则上回国后不应在外省市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或个税,如查实在外省市有缴纳社保或个税记录的,一般不视作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


问题:创业人员能按照就业人员的条件申报么? 

解答:申请人应如实按照自身条件进行申报,创业人员不能以就业身份申报,审查中注重实质审查,重点考察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和纳税贡献情况。创业企业的员工不包括创业人员本人。


问题:文件中“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如何界定? 

解答:原则上回国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记录的,计入待业期。若因前单位原因漏缴社保或个税,后补缴社保或个税,单位说明情况且可以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互证实的,不计入待业期。


问题:对国(境)外学习时间有什么要求? 

解答:在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是指扣除回国时间累计需满足365天;其他获得学位人员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应少于180天。


问题:国(境)外学历学位有什么要求? 

解答:如果以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以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为申报条件的,则相应学历学位原则上应是全程全日制在外学习获得(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单位把税或者社保缴纳在外地能申办么? 

解答:(一)社保缴纳在外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部分中央单位因国家政策原因缴在外省市的除外,需有明确文件依据)。(二)个税由外地总公司缴纳,合同与社保均为上海分公司(如新员工入职后在外地总公司入职培训,由总公司发薪、代扣个税,培训结束后再分配给各分公司等情况),有总公司文件明确规定并经备案同意的(原则上总部培训不超过6个月),个税转回上海符合相应条件后予以受理。


问题:文件中“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如何把握? 

解答:根据文件,申请人最近6个月/12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不应低于1倍/1.5倍社平工资。原则上此期间的个税缴纳基数也不应低于1倍/1.5倍社平工资且与社保基数相匹配。若有1个月不满足,说明情况合理的予以受理;若有超过1个月低于相应标准的从满足标准后予以计算(女性产假期间除外)。


问题:文件要求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的话如何认定? 

解答:如注册资金是外币,按成立日期当天的牌价换算成人民币,需超过1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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